广东广州,男子与妻子将价值千万的4套房子赠予给未成年的儿子,万万没想到,儿子成年后,竟一纸诉状将其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710余万元租金。一审判决审理后,判决男子夫妻二人退还给儿子559万余元租金。男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却有不同的观点。
(来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老谢和妻子早年一起做布匹生意,挣了不少钱,于是便给未成年的儿子小谢,买了一套房子。
(资料图片)
后来,老谢因为婚内出轨被妻子吴某发现,为征求妻子吴某原谅,在妻子吴某的要求下将另外的3套房子全部赠与儿子小谢。
虽然如此,但是老谢的出轨行为在妻子吴某心中埋下深深的一根刺,两人此后还是因此多次发生争吵,在6年后,闹起了离婚。
可令老谢万万没想到的是,与妻子吴某协议离婚期间,其已经成年上读研的儿子 小谢,一纸诉状将其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夫妻二人,共同退还这么多年收取的4套涉案房子的所有房租710多万元。
老谢当时就懵了,猜测可能是妻子联合儿子要整自己,与儿子沟通未果,选择应诉。
法庭上,小谢认为:他作为所有权人,理应享有涉案4套房子产生的出租收益。过去他没有成年,由父母代为监管,而今他已经成年有能力,父母理应将出租收益,退还给他。
而面对小谢的控诉,老谢则气不打一处来,老谢认为:
第一、虽然房子登记在小谢的名下,但是用的是他和妻子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买的,当时房地产政策收紧名下有房人员不能再继续进行购房,才登记在当时还未成年的儿子小谢名下。同时,日常收租及管理仍然由期夫妻二人进行。认为他们夫妻二人才是房屋的真正权利人。
第二、小谢是依据租赁合同计算出来710多万元租金,并不能反映实际收租情况。同时,表示,租金一直都是他的妻子吴某收取保管。
他的妻子吴某正在与其处于离婚状态。离婚诉讼中,经调查吴某将140多万元转给小谢儿子,银行账户基本为0。
他认为,吴某将掌握的夫妻共同财产大量转移,同时让小谢起诉双方,是恶意串通,想让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背负其他债务,以企图实现让他“净身出户”的目的。
第三、他认为法律赋予父母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但是并没有规定父母必须为子女买房。认为,父母为子女付出是天性,但是父母在为子女付出的同时,也会考虑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
他和妻子吴某将一辈子拼搏大多数财产放置在小谢身上亦出于父母的天性,亦是考虑到日后在生意场上难免出现各种各样的风险,亦是为了确保日后生活有所保障获得子女赡养扶助的法定权利。
认为小谢要求其夫妻二人返还租金收益,不仅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且也违背了善良风俗,不符合伦理道德的精神要求。
对此,老谢妻子吴某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同时承认在将房子登记在小谢名下后,一共收取了710多万元租金,已经归还给小谢140多万元。
表示,老谢出轨后虽然将房子给了小谢,但是基本没有再回家,从未给家里一分生活费,认为律人先律己,老谢出轨未尽作为丈夫、作为父亲的义务,又以所谓的道德绑架法庭,性质恶劣,应予惩戒。
法院是怎么判的呢?
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支持了小谢的观点,认为小谢作为所有权人,享有相应的租金收益。考虑到小谢也自认母亲吴某已经归还140多万元租金收益,判令老谢和吴某限期共同向小谢返还559万元租金。
一审判决后老谢不服,又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本案后,却有与一审完全不同的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小谢取得物权系属基于父母子女特殊身份纽带关系从而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支付对价或者市场主体行为,以所有权排斥父母对租金收益的共管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第二、在案证据显示,租金收益主要用于购买二人共有的房房的首付款、还贷及税费等从家庭资产效益化角度属于合理。小谢基于物权登记时点追溯其父母返还往年租金收益理据不成立。
其三,法院认为父母辛苦打拼积攒的家业,父母将上千万的不动产物权赠与儿子,符合中华民族重家庭、重人伦、重亲情的朴素观念。
现今虽小谢虽已成年但仍在攻读研究生,尚未具备独立的经济能力,且其现阶段生活学习支出主要来源于父母的供养,理应对于父母提供优渥的经济条件心存感恩、孝敬父母,现反其道起诉父母追偿以往租金收益实有悖于公序良俗。
综上几点论述,小谢起诉父母返还租金收益于法于理于情均无据,原审法院仅以物权登记时点进行权利义务切割,未从家庭成员关系加以衡量实属不当,应予以纠正。
故此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小谢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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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博(@李求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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