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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当事人一方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依据最高院的解释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该仲裁裁决有否有效,要分情况说明:一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法定期限内提出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裁决不生效;二是,人民法院的经审理后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裁定经送达后,当事人可以在十日内提出上诉,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起上诉的,裁决书生效。
2、三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仲裁裁决不生效,但如第二审人民法院仍裁定驳回,该裁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仲裁裁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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