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宏观 · 周君芝团队
(资料图)
要点
5月9日,海关总署将会公布4月中国出口数据。出口关系增长动能以及就业走势,加上一季度出口大超预期,市场对即将发布的4月出口数据极为关注。
我们之前给出判断,2月PMI出口新订单大涨、3月出口金额大增,更多原因在于去年底出口短期订单转移至今年一季度。
面对之前始料未及的一季度出口,也有观点质疑出口数据统计真实性。尤其将其他维度指标进行比对,例如国际收支平衡表(BoP)中的货物贸易数据,发现它与海关统计的进出口数据者明显偏离。一季度出口数据真实性的质疑因此加深。
本篇报告深入挖掘海关统计与BoP统计细节,解释为何出口数据(海关总署口径)与国际收支货物贸易数据不一致。
海关总署和BoP统计准则各异,这是二者统计数据差异的源头。
一项货物是否纳入海关总署统计,关键看货物是否发生境内和境外转移。若货物离境,则统计为出口;若货物入境,统计为进口。
一项货物是否纳入国际收支统计,关键看商品交易是否发生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间。若货物所有权从居民转移至非居民,则统计为货物贸易顺差。
实际贸易过程中,货物跨境移动和所有权转移发生时点不尽相同,这就导致了同样一笔货物交易,在海关总署和国际收支平衡表中会有不同记录。这也是为何海关总署以及BoP货物贸易数据,二者存在明显分歧。
海关总署和BoP统计原则不同,映射在统计方法上主要体现为三处差异。
差异一,统计时点不同。如船舶等高价值货物的生产时间较长,常常采用分阶段付款,BoP可能分时统计;但货物跨境交付时海关一次性纳入统计。
差异二,统计范围不同。现实中货物已经跨境转移则被海关统计,但所有权短期内还没有变更,则未被BoP统计;反之同理。
差异三,统计价格差异。海关统计货物报关价;BoP统计合同价。同样一笔交易,不同环节价格差异影响海关和BoP统计。此外,运保费也影响海关与BoP统计。
我们给出三种情景,用现实中的典型案例说明海关总署和BoP统计差异。
情况一,纳入海关统计,但不纳入国际收支统计。贸易活动涉及货物跨境移动但不涉及货物所有权转移,典型有如来料加工装配贸易、仓储物流服务。
情况二,纳入国际收支统计,但不纳入海关统计。贸易活动涉及货物所有权转移但不涉及货物跨境移动,典型有如跨国企业离岸生产销售、新型离岸贸易。
情况三,价格因素在国际收支和海关统计中反馈不同。BoP统计货物贸易贷方和借方均基于离岸价格(FOB),剔除了运费的影响;海关统计的商品出口基于离岸价格(FOB)、进口基于到岸价格(CIF)。此外,海关统计数据源于报关单,BoP统计数据源于企业记账发票价格,实务中二者会有差异。
疫情以来BoP与海关统计差异扩大,一个现实背景是仓储物流服务扩张。
物流货物纳入海关统计,但不纳入国际收支统计,这会导致海关口径出口规模与国际收支口径的规模差距拉大。类似的情况2013年也发生过。
综上,我们应该客观看待BoP货物贸易和海关统计进出口数据差异,而非单纯借助国际收支平衡表来质疑海关统计进出口数据的真实性。
目录
正文
一、引言
一季度中国出口展现超强韧性,在周边地区出口一季度普遍走弱的情况下,中国出口“意外”反弹。同时,海关口径与国际收支口径的数据偏离幅度增大,再次让市场参与者开始质疑出口数据的真实性。
海关口径的进出口数据和国际收支口径货物贸易数据,两者一直以来存在一定差异。这种差异并不意味着数据“孰真孰假”,更多原因在于两者统计方法不同。
二、海关统计和BoP统计的三重差异
海关统计贸易是以关境为界;国际收支口径统计以居民和非居民为界。所以同样一笔中国企业对外出口行为,因为统计时点不同,海外和国际收支统计得到结果存在差异。
海关进出口统计,以货物是否跨境移动为标准。
海关统计口径以货物是否出入境为原则,不区分商品所有权归属和变更,货物只要跨境移动,就会被纳入海关进出口统计,反之则不会纳入统计。
国际收支口径货物贸易统计,以货物所有权是否转移为标准。
货物无论是否进出关境,只要所有权转让,就需纳入国际收支统计。
差异一,海关和国际收支对同一笔贸易纳入统计的时间有所不同。
贸易实务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和货物跨境移动的时间并不完全一致。如船舶等高价值货物的生产通常持续较长时间,经济所有权变更的时间取决于双方合同,通常分阶段变更和付款,但海关则在货物跨境交付时一次性纳入统计。
差异二,海关统计和国际收支统计范围实际上存在区别。
当前贸易方式多种多样,并存在大量货物跨境移动和货物所有权转移相分离的情况:即货物跨境移动,但所有权没有转移;或者有所有权转移,但货物没有跨境移动。
由于海关进出口是以货物是否跨境移动纳入统计,而国际收支口径货物贸易货物所有权是否转移纳入统计,这就导致了二者统计范围略有不同。
差异三,海关统计与国际收支统计所统计价格不同。
海关统计基于货物跨境报关,所以统计货物报关价;而国际收支统计主要依赖居民与非居民间交易形成的成交价。另外,运保费也是导致海关统计与国际收支统计有差异的的因素之一。
三、案例一,纳入海关统计但不纳入BoP统计
由于生产环节复杂化和压降成本的诉求,越来越多的生产环节被拆分在世界各地进行,这也导致了部分贸易涉及货物跨境移动,但不涉及货物所有权转让。最为突出的有两类:
第一类是来料加工、装配业务。
来料加工是指境外企业把原材料送到国内工厂,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最后送到境外进行销售。
在这种情况下,货物进出关境需要报海关,纳入海关的统计范围;但是货物的所有权一直属于境外企业,并未发生转变,不计入国际收支货物贸易统计。
类似的情况还有装配业务,共同的特点是这类贸易模式包括两个贸易进程,一是进口原料,二是产品出口。但这两个过程是同一笔贸易的两个方面,而不是两笔交易,不被纳入国际收支货物贸易统计。
第二类是仓储物流服务。
仓储物流服务是指境外公司把产品运输到境内的仓储物流公司,给境外公司提供产品的入库、盘点、存储等服务,提供这些服务往往都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如保税区等)内进行。但由于物流货物进出我国关境,发生了出入境的转移,会被纳入海关进出口统计,但货物的所有权仍保留在境外公司手中,不计入国际收支货物贸易统计中。
四、案例二,纳入BoP统计但不纳入海关统计
全球化的浪潮下,经济活动大规模离岸化,导致货物所有权转移,但没有跨境移动的情况普遍出现。最突出的有两类:
其一是跨国企业将生产环节外包。
最为典型的是跨国企业“无厂制造”:有些境外公司不在本国设厂,而是委托境内的公司代为生产,并将生产完的产品直接面向生产地所在国的客户进行销售推广,这种现象在电子产品行业较为明显。
比如海外公司A委托国内公司B代为生产产品,在这个过程中,货物的所有权由A公司转移至国内B公司,发生了所有权的变更,需要计入国际收支统计;但由于产品直接在境内销售,生产商和消费者都是国内,跨境转移并未实现,不会纳入海关统计中。
其二是新型离岸国际贸易。
最为典型的例子是离岸转手买卖,其具体模式为:我国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境内的转手中间商分别与境外上下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同一货物,而货物未进出我国关境,直接将货物从出口商运往进口商。
在这个过程中,货物所有权变化了两次,需要计入国际收支统计;但是货物的购买和转售均发生在境外,物流并未进入境内,无需向海关报关,所以也不纳入海关进出口统计。
五、案例三,出口价格因素干扰海关统计和BoP统计
其一,海关进出口统计会包含运费的波动,而国际收口径货物贸易剔除了运费的影响。
海关统计的商品出口基于离岸价格(FOB)、进口基于到岸价格(CIF),而国际收支统计的货物贸易贷方和借方均基于离岸价格(FOB),剔除了运费的影响。
其二,海关进出口统计报关价,而国际收口径货物贸易统计成交价,但报关价和成交价存在差异。
海关统计基于货物进出口的报关价,由于存在代报关、跨境时点货权尚未转移或者在非居民间转移等情形,可能产生报关价与交易成交价偏离较大的情况。
国际收支口径货物贸易计价以境内和境外的成交价为基础,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交易价格,主要源于企业记账的发票价格。
但报关价与成交价不一定相同。
例如,境内公司A将商品出售给境外公司B,公司B将其在国际市场上销售。货物先由公司B存储于境内仓库,之后报关运给境外客户,此时公司B向海关报关运出货物,这个价格通常高于合同成交价格。
六、结论
2020年以来,海关统计的出口数据与国际收支货物贸易的数据的偏离明显加大,尤其是两个口径的偏离幅度也越来越大,导致有以此作为论据,质疑出口数据的真实性。
首先,在统计时点、范围以及采用的价格都存在差异的情况下,两个口径的数据本身就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偏离。
其次,2020年以后两个数据偏离增大的主要原因其实是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仓储物流服务规模大幅提升。
2020年开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物流货物出口规模持续提高,最高达单月244亿美元,而在2020年之前这个数字仅为100亿美元左右。同时,2020年以后,我国物流服务贸易贷方规模大幅增加,也可以佐证仓储物流服务规模有所提升。
由于物流货物纳入海关统计,但不纳入国际收支统计,仓储物流服务规模提升,会导致海关统计的数据与国际收支口径货物贸易的数据偏离幅度增大,类似的情况在2013年也曾出现过。
如果我们将海关出口数据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物流货物所对应的出口剔除,得到的结果基本和国际收支口径货物贸易贷方规模基本一致,两个口径的偏离程度在2020年前后并没有发生显著变化。
最后,我们认为仅从两个口径的数偏离的立场出发,质疑出口数据的真实性是无法成立的。
风险提示
汇率大幅波动,贸易方式转变
本文来自民生证券研究院于2023年5月5日发布的报告《宏观专题研究:直觉与反直觉(六):出口数据的疑点》
来源:券商研报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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